為配合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進一步便利進出境物流,海關總署決定全面開展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作業無紙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艙單傳輸人、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可通過手工錄入或報文導入的方式,向海關辦理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變更手續,無需提交紙質單證資料。
因海關管理需要,或者因系統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傳輸相關數據的,艙單傳輸人、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人應予提供紙質單證資料。
二、部分艙單及相關電子數據數據項調整如下:
(一)在水空運《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裝載艙單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和分撥貨物、物品理貨報告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和分撥、分流運抵報告數據項》、《分撥貨物、物品申請數據項和疏港分流申請數據項》、《出口落裝申請數據項》、《出口落裝改配申請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二)在公路《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落貨申請數據項》、《落貨改配申請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三)在鐵路《原始艙單數據項》、《預配艙單數據項》、《理貨報告數據項》、《運抵報告數據項》、《運單歸并數據項》、《運單分票數據項》、《進境貨物準入申請數據項》、《出境貨物準出申請數據項》、《鐵路準入(出)到貨信息數據項》、《鐵路準出離港信息數據項》中,增加“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
三、“變更原因描述”、“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數據項填制規范如下:
(一)“變更原因描述”,填寫艙單或艙單相關電子數據的變更原因及需要說明的情況,使用中文表述,最大長度支持1024位字符。
(二)“變更申請聯系人姓名”,填寫提交變更申請的企業聯系人姓名,使用中文或英文表述,最大長度支持50位字符。
(三)“變更申請聯系人電話”,填寫變更申請聯系人的聯系電話,最大長度支持50位字符。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