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檢一體化后海關服務在提升的同時,對于進出口申報中的違規行為似乎沒有絲毫松懈,反而更加嚴格!
近期上海和廣州海關的多個行政處罰透露出強烈的嚴打的信號,個別處罰甚至讓外貿出口業體會到海關對于錯報行為的零容忍!!
出口玩具數量申報少報了1個,金額少報了1.5美金,罰!
這票昨天剛剛發生在廣州的海關處罰通知,讓外貿貨代和報關圈驚掉下巴,這家出口企業在一票申報數量為970個,金額為1455美金的貨物申報中,僅僅因為申報時數量漏報了一個,金額漏報了1.5美金,不少外貿貨代企業可能認為都不是個事的“小錯誤”, 海關照罰不誤!!!
2018年12月21日,當事人委托廣東某物流公司以市場采購方式向廣州海關申報出口一票貨物。
貨物項申報為:塑料玩偶
申報數量為:970個,申報價格為1455美金
海關查驗實際數量為:971個,實際價格為:1456.5美元,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了海關統計的準確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整。
不少網友為其喊冤,不就多了1個,至于罰款1000元嗎?那個查驗多出來的貨物也才1.5美元啊……
在此對錯不做置評,但明顯已經申報不實,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物品價值辦法》第一節 違法貨物的確定:
第六條 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其中僅數量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超出許可證件進出口額度部分的貨物;許可證件為“非一批一證”管理,且許可證件還有剩余額度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超出申報數量部分的貨物。
第七條 貨物進出口時應當申報的項目沒有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其中僅數量申報不實的,違法貨物為實際進出口貨物數量與申報數量差額部分的貨物。
根據以上條例,查驗多出來的貨物,根據申報數量哪怕是多出1個,也算是違法貨物了,出口申報可不是兒戲。
這是最近發生的又一起案例:
12月17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無錫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無錫勁帆金屬貿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18〕0151號)。
無錫勁帆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作為生產銷售單位委托無錫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作為收發貨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美國一般貿易項下貨物一批。
其中第二項貨物為冷軋不銹鋼板304,數量14287.12千克,申報商品編號72193390,對應出口退稅率13%,價值C&F36432.16美元,計人民幣232236.8元,出口報關單號222920180002377543。
經查驗,實際出口貨物為金屬支撐固定件,應歸入商品編號7308900000,對應出口退稅率9%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企業出口退稅資料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
對無錫一達通企業服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3700元;
對無錫勁帆金屬貿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3700元。
為此,以下搜航網還整理了另外三起比較典型的案例,以供廣大外貿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一起通過實際案例來學習如何防范不必要的申報錯誤。
【案例一】
▌案件經過:
2018年03月07日,青島萬達匯富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泰安報關服務有限公司持報關單165461588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電熱水壺(商品編碼8516799090)7950個。
2018年3月9日經海關查驗:實際出口水壺(商品編碼7323930000)3780個,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127.2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
▌被罰原因:這個非常明顯,申報數目不符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某市泰安報關服務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12.70萬元整。
2、對青島萬達匯富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19.70萬元整。
【案例二】
▌案件經過:
2018年6月21日,當事人委托某市海隆報關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0120180015607600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木柜板貨物一批,共1項貨物物品。
2018年6月30日經查驗二科(5333900)查驗,規格型號與申報不符,實際為:10×50一120×60CM,商品數量與申報不符,實際為:7000,核對品名與申報相符。
另查獲未申報貨物:1.家具配件,數量為1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數量為828,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3926909090;
3.洗手盆,數量為1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7324900000;
4.石面板,數量為2000,單位: 千克,商品編碼:6810999000,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22.016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
▌被罰原因:規格型號和商品數量不符,有未申報貨物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整。
【案例三】
▌案件經過:
2018年6月21日,當事人創華貿易有限公司委托海隆報關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0120180015613989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棉布貨物一批,共1項貨物物品。
2018年6月27日經查驗二科(5371740)查驗,商品編碼與申報不符,實際為:5603139000;
商品品名與申報不符,實際為:無紡布;
規格型號與申報不符,實際為:染色/無紡布;
商品數量與申報不符,實際為:36800米,與申報不符,案值為人民幣95.5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等為證。
▌被罰原因:問題看上去有好多個,品名不對,編碼不對,規格型號不對,數量不對,其實呢,結果只有一個:申報不實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創華貿易有限公司處予罰款人民幣1.7萬元整。
這些案例都展示了出口申報一個小小的錯誤也是逃不過海關的法眼的,各位外貿貨代企業不要心存僥幸,貨物謊報瞞報申報不實或者不申報都是不可取的。